1.出台背景
为了加快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落后等突出问题,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满足民生之需;有利于带动有效投资、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打造经济发展新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指导各地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遵循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2.核心内容
第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各地应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管廊有偿使用费应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定价部门。有关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有关部门要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基础上合理制定收费标准,保证定调价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费的基本构成。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其中,入廊费可考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其他影响因素。而日常维护费可以考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当地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其他影响因素。
第三,应用PPP模式加快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各地应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成本。
3.主要评价
该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为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使用费的收费机制、社会资本进入方式以及激励社会资本进入的政策选择途径,为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形成合理的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运营主体选择机制提供重要的政策支持。该指导意见是国家贯彻落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的重要举措。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王岭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