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7

关于印发《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

的通知
环发[2014]168号

 

广东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粤电、深圳能源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三角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资委,广东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7日印发

  

 

  • 附件【7.pdf】已下载

上一篇: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周武英:反垄断如何才能保证市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