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7

环发[2014]169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神华、申能、浙能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我部组织制定了《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1月1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资委,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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