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创新海绵城市建设运营机制。由于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大部分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属于非经营性质,因此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投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形成合力共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另一方面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建立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链,发挥整体效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包括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以预期收益等为担保的创新类贷款业务。
作为《意见》的配套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2月先后联合国开行和农发行两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出台了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的金融支持政策。在两份文件中,都提出了各地住建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和推荐,这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把好了项目甑别的第一道关。
在具体的信贷政策方面,两家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加大了中长期信贷支持,将开展以项目预期收益为担保的贷款业务。特别是与农发行联合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了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这更加符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长周期、低回报、收益稳定等项目特征。
在项目选择上,国开行和农发行都希望通过信贷支持打造大型专业化海绵城市建设运营企业,未来“技术+资本”的具有综合业务能力的联合体企业将更能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而且国开行明确提出优先支持与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相结合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鼓励项目采用PPP模式整体打包运作。
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国开行和农发行也各出实招。国开行将综合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多项业务,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农发行则提出要联合其他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银团贷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拓宽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渠道。
撰稿人: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管制研究院李云雁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