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天则所:行业行政垄断导致巨大社会福利损失

发布时间:2012-07-07

2003年-2010年,中国电信行业由于行政性垄断导致的社会净福利损失上限高至4417亿元;高铁与普通铁路之间资源错置的福利损失每年533亿元;因银行压低存款利率致个人和机构利息损失11000多亿元

【财新网】(记者 王莉)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最新研究显示,中国以电信、铁路、银行为代表的若干行业,由于存在行政性垄断行为而造成巨大社会福利损失。

天则所今日(7月4日)发布《中国行政性垄断的原因、行为与破除》报告,对电信、铁路、银行等几个典型垄断行业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作出具体估算。

报告显示,2003年至2010年,中国电信行业社会净福利损失上限高至4417亿元。其中,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造成的社会净福利损失达到846亿元。

由于高铁线上列车数量达不到设计水平,高铁与普通铁路之间资源错置的福利损失每年达到533亿元。

银行业由于长期压低存款利率,按2011年底存款余额估计,全国个人与机构的利息损失高达11573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2.6%。

这份报告将行政性垄断定义为,由于某个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文件(如条例、规章、意见)的形式,授予经营主体或兼有盈利性活动的行政机构垄断性权力。

天则所所长盛洪称,行政性垄断主要表现为设置进入壁垒和价格管制。价格管制又可分为一种是卖方的或销售的价格管制;另一种是买方的或购买的价格管制。

“进入壁垒和价格管制都导致了社会福利损失”,盛洪表示。利用行政部门设置的进入壁垒而形成的垄断高价,将原来消费者剩余转变为企业利润,是一种不公正的收入分配扭曲。买方的管制价格将原本属于国家或其他经济主体的巨额财富转移给国企,也是一种严重的收入分配扭曲。

盛洪提出,如果将相当于垄断利润部分的资源用于其他由市场决定的用途中,就可以多生产出一定数量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价值就是行政性垄断造成的垄断利润部分的机会损失,或者说是由于分配扭曲带来的机会损失,“这就是社会福利损失”。

报告认为,要破除行政性垄断,可充分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现行法律中已有的反垄断资源。报告并提出多项建议,包括对有关创设特定垄断权的立法或修法草案建立“立法回避制度”;强调行政部门无权设立特定垄断权;行政部门对市场价格的管制权力要经立法机关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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