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电力改革的成功需要激励性规制与反垄断执法并行

发布时间:2015-04-23

 

2015年3月28日“中国能源改革与监管高层论坛”

天津财经大学副校长于立教授指出,电力改革9号文提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方针符合电力改革的方向,“管住”主要是对应于自然垄断环节,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政府监管能力内生不足,因此最好的选择实行是“激励性规制”,即不是“管住”而应是“管好”,通过激励性管制,既可降低政府管制负担,也能促进企业提高效率;“放开”对应的应该是原本可以引入竞争但是由于行政垄断造成的垄断,放开后的电力市场要有效运行必须同时强化反垄断执法,通过反垄断限制各种伤害竞争行为,从而构建一个竞争性市场,仅仅强调“放开”而不同时建立起有效的反垄断体制,则难以保证电力体制改革的成功。在能源行业,规制与反垄断如何搭配是新问题,因为竞争性业务与垄断性业务交织,如纵向双轨、接入定价等等,需要建立更科学的政府监管与反垄断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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