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发改委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销售电价

发布时间:2016-01-04

中新网12月30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称,自2016年1月1日起,下调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其中,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发改委表示,全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含税,下同),同幅度下调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并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全国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下调约3分钱,大工业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规定的平均调价标准,制定和下发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具体方案,并报发改委备案。

发改委还表示,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将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降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在淘汰煤炭、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等。

最后,发改委表示,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调整标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参考送、受电地区电价调整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点对网”送电的上网电价调价标准,可参考受电省燃煤发电标杆电价调整标准协商确定。“网对网”送电价格,可参考送电省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调整幅度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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