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12-03-22

“你在垄断的位置上,你自己有定价权,有收益分配权,反过来造成社会发展的障碍,这也是要避免的。”全国政协副主席罗富和提出建议,立法限制垄断行业的国企。(3月7日《广州日报》)

在体制改革已进行30多年、经济改革在许多领域全面深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到广泛认同的今天,垄断行业改革滞后显然不符合社会期待。

许多先行国家都有大量反垄断的成功案例,也制定出一些共同的反垄断规则,值得我们借鉴。比如,禁止垄断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不正当地实行高价或对消费者滥收费用,牟取不合理的超额垄断利润。同时,垄断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不合理限制竞争行为,如搭售、歧视或拒绝交易行为,也在反垄断的政策监管范围内。德国还成立网络监管局,对电力、天然气、电信、邮政和铁路等垄断行业进行监管。

在垄断行业改革上,我们应坚持以下原则:能够不垄断的行业,尽量不采取垄断模式,推动市场竞争。

对于有必要实行垄断的行业,可以实行垄断经营,但是对行业内不需要垄断的业务,应放开市场准入,容许各类竞争者参与竞争;一些网络型或线性产业,基于规模经济的原则为避免分散竞争重复建设而必须进行垄断的,在垄断经营中对其实行垄断的业务,需要政府加以科学合理的规制。

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处于不同的信息、定价地位,行政当局更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利益。为此必须实行规范定价方式、明确规制目标、公开决策机制、实行价格听证、强制信息公开、规范管理制衡等制度。

在破除垄断推动竞争上,应该推动政企分开,使垄断行业的行业监管与企业运营真正分离,避免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避免垄断性企业获得事实上的行政庇护、对竞争者起到排斥作用。

值得指出的是,推进反垄断是建立现代政府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反垄断还须界定反垄断当局、价格管理当局与垄断性企业之间的关系,相关政府部门应该站在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毫不迟疑地进行反垄断的努力,制定规范化的监管程序,公开透明地实施政策操作,避免被垄断企业俘获和利用、成为垄断性企业的同路人,导致反垄断的努力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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