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大国资”是中国特色国资监管体制发展的中级阶段

发布时间:2013-01-08

这个中级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以“大国资”概念为统领,以构建“大国资”体制为抓手,坚决推进对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不留死角,不留遗漏,不搞特殊,不搞过渡。彻底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组成部门权力与国有资产经济利益分开。

党的十六大以来所构建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在国企改革实践上的体现。它通过政府授权的特设机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又统一于由人民授权、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人民政府之中,在理论上解决了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以及公平与效率的兼容问题。

构建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必须积累经验,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在历届党代会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理论逐渐完善的发展过程。从2003年3月成立国务院国资委,同年5月国务院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到2008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间其中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订立和国企改革举措,也清晰地展现了其在实践领域推进的发展过程。以上两个“发展过程”生动地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呼应、互检验、共成长的事物发展一般规律。

由于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一项开拓性的实践,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又是伴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体制转变的“双转变”复杂条件下而成长的,所以其本身也处于一种发展与变化交织的状态。它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起步,随着实践的进步而不断提升其理论的成熟度,并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再跨越。在各级国资委成立和运作的近十年时间里,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完成了大量开创性和基础性的工作,基本建立健全了国资监管的体制和机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管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国资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加强,国企改革取得显著成绩,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发挥,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然而,对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结合对现实中仍存在的问题来看,这些年的实践只能算是一个初级阶段。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近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现行的国资监管体制的总体框架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但是在微观具体操作中,仍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就规定:“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然而十年过去了,依然有大量经营性国有资产游离于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之外。这正是需要我们再努一把力,使国资监管体制“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时候。

当前,我们正处于即将开启的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发展的“中级阶段”。这个中级阶段的基本任务是:以“大国资”概念为统领,以构建“大国资”体制为抓手,坚决推进对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不留死角,不留遗漏,不搞特殊,不搞过渡。彻底实现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组成部门权力与国有资产经济利益分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中央、省、市、县国资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实现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监管理念统一、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手段科学、监管资源优化的国资监管大格局。

在“大国资”体制运行一段时间以后,我们还要向中国特色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高级阶段过渡,即实现国资监管体制法制化、民主化,监管队伍专业化、精英化,经营班子市场化、高端化,国资收益共享化、常态化,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为向全世界展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提供完美的实践范本。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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